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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陕西阳明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阳明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阳明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阳明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阳明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329600元,尚欠470400元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主动现金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4964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14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