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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168号原告陈某。被告宋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日立案。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