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3252号原告: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街道办事处汤南社区西南。法定代表人:刘海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亭,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7号。法定代表人:邢永昊,公司经理。原告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气砖货款398887.8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多次从原告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加气砖。2014年12月10日,双方对账,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货款398887.80元未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并加盖被告公章予以确认。现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相一致。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根据原告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能够证实,截止2014年12月10日,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货款398887.80元未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款,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登市盛塬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887.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2元,由被告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