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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1198号原告:黄某,男,1969xx年11xx月12xx日,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委托代理人:梁孟杰、郭洁,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女,1969xx年7xx月15xx日,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黄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洁,以及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准予黄某与杜某离婚;⒉本案诉讼费由杜某承担。事实与理由:黄某与杜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于××××年××月××日草率结婚,先后于1993xxxx年8xx月21xx日、××××年××月××日生育了长子黄宇锋、次子黄宇昌。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近两年来,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杜某对黄某的误会越来越多,经常怀疑黄某在外有第三者,导致黄某连一般的工作和社交都无法进行,黄某每次回家,杜某都找借口与黄某争吵,搞得家无宁日;黄某无法忍受,于2016年3月份搬出住屋出外租房并与杜某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杜某辩称,我无论如何都不同意离婚。对黄某所诉双方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均予承认;对黄某起诉认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激烈争吵的陈述,均不予认可;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一直持续到2015年9月份,同年10月份开始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某确是于2016年3月份搬离出家,但双方尚有感情且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某与杜某于1991年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先后于1993年8月21日、××××年××月××日分别生育了长子黄宇锋、次子黄宇昌(均已成年并工作)。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经济和生活琐事而时有争吵;2015年10月起,双方因黄某经常在外不回家及杜某怀疑黄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而不断争吵;至2016年3月间,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引致打斗,黄某搬离出家并与杜某分居至今。黄某认为其无法忍受与杜某争吵的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庭审中,黄某与杜某一致陈述,双方婚后至今在村中购买宅基地一块、起建房屋一幢及购买粤H×××××号小汽车一辆,没有夫妻共同债权,但尚有欠亲友借款的夫妻共同债务。案经本院主持调解,黄某坚持离婚,杜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正自己的缺点、愿意与黄某增加沟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杜某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但双方自由恋爱了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几年并先后生育了两名子女现均已成年,其婚姻基础较好,且已建立较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经济和生活琐事而时有争吵,但没有造成夫妻关系恶化;自2015年10月起双方争吵不断增多系缺乏沟通、未能相互信任所致,双方于2016年3月间发生争打、黄某搬离出家,但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杜某在庭审中表示表示改正自己的缺点、愿意与黄某增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增加沟通,共建和谐家庭,珍惜确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黄某认为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争吵激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等的陈述,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黄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杜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凡宜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黄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绮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