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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韩乐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韩乐强,唐晓芹,孙纯松,杜在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被执行人韩乐强。被执行人唐晓芹。被执行人孙纯松。被执行人杜在礼。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24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乐强、唐晓芹、孙纯松、杜在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