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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正功、赵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功,赵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功,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赵冬冬,男,1986年9与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李正功与赵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鲁0103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