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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财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永与丁辉、杨昆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永,丁辉,杨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431号申请人:徐永,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丁辉,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杨昆鹏,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徐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辉名下位于淮北市某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第******号)、被申请人杨昆鹏名下位于淮北市某室房屋产权(预售许可证号:第*******号)及其名下所有的皖F×××××号车辆予以查封。该申请由担保人许凤莲、徐海洋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辉名下位于淮北市某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第********号),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昆鹏名下位于淮北市某室房屋产权(预售许可证号:第********号),期限为3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杨昆鹏所有的皖F×××××号车辆,期限为2年。四、查封担保人许凤莲、徐海洋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徐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