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稍识字,农民,住合水县段家集乡。2016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妮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与丑某某相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张某自称系石油工人,在取得丑某某信任后,以与其合伙建加油站由丑某某经营管理为由,骗取丑某某现金5.65万元。同年8月5日,丑某某及家人将张某扭送至合水县公安局。案发后张某家属主动退赔赃款5.65万元,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合水县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分行交易明细及账户资料。3、辨认笔录、微信截图。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5、户籍证明、6、被害人丑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已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拓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永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