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北京与孙晓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京,孙晓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4103号原告:张北京,居民。被告:孙晓雷,居民。原告张北京与被告孙晓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北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北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为安丘长城4S店承建车间,雇佣原告为其从事钢结构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7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孙晓雷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被告为安丘长城4S店承建车间,雇佣原告为其从事钢结构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700元未付。2016年7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北京人工费2700元整大写贰仟柒佰圆整2016年7月29号孙晓雷”。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2016年9月26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孙晓雷欠原告张北京人工费2700元,有被告孙晓雷为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予以证实,依法应予认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人工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孙晓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晓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告张北京人工费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晓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