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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伍东生与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伍东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1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高冲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肖玉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南,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东生。再审申请人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伍东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恒天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恒天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逸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