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华榕三和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华榕三和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初135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山市华榕三和超市,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经营者:陈端灿,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华榕三和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夷山市华榕三和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