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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孙伟伟与刘正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伟,刘正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孙伟伟,学生。被执行人刘正化,农民。本院在执行孙伟伟与刘正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正化采取拘留措施,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正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宫 钰执行员  张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晶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