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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袁军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军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358号罪犯袁军峰,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扶托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金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军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罚金未缴),刑期执行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袁军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军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军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军峰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