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熊桂英与顾秀磊、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桂英,顾秀磊,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熊桂英,××。被执行人顾秀磊,无职业。被执行人李丽娜(曾用名李丹),××。本院在执行熊桂英与顾秀磊、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熊桂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明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