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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香龙与上海车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香龙,上海车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137号原告:吴香龙。被告:上海车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1号903室。法定代表人:孙建伟。原告吴香龙起诉被告上海车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吴香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香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