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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繁昌县鑫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鑫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鑫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纪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英,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阮齐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繁昌县鑫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