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真与被告洛阳子涵食品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洛阳子涵食品副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087号原告:陈真,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洛阳子涵食品副食店,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天津路口西600米路北淘宝实体专卖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与被告洛阳子涵食品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谢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