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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工五巷34号。法定代表人阎丽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霞,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周家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周家镇周家铁矿。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