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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福群与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春城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群,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春城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562号原告王福群,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春城药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南路东侧龙华世纪春城二期06号商铺。负责人黄彩俊。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笋岗西路黄木岗金源山大厦2楼01号。法定代表人林伟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公司员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瑞文,公司员工。上列原告王福群诉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春城药店、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在被告一处购买不符合食品标准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赔偿原告3520元,并退回货款35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春城药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福群退回货款人民币352元;原告王福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春城药店退还4瓶“牙精灵”乳钙咀嚼片;二、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春城药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福群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520元;三、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春城药店的上述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孟祥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