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伍国与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伍国,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周伍国,男,住四川省华蓥市。委任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梦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周伍国支付赔偿款101772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申请执行费14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当庭履行50000元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168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