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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87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巍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