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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86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坚、范婧,均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48120元及其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24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但被该院退回。2016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869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