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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伍彬李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彬,李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被执行人:伍彬,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李明刚,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伍彬,李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伍彬、李明刚应支付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丶执行费290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