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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天津神华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神华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205号原告:天津神华电机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长太,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江斌,总经理。原告天津神华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神华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神华电机修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神华电机修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