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黄佳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黄佳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财保2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901185735Q。负责人黄静珍,行长。被申请人黄佳小,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黄佳小因借记卡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并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逢时商业大厦2单元17层170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号,查封价值24856.13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佳小名下并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逢时商业大厦2单元17层170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号,查封价值24856.13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