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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盛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盛玲。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盛玲名下两套房产,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