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7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77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计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03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计某偿还赔偿款3562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计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计某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计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计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