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焦五奎、焦永康与李广明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五奎,焦永康,李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焦五奎,男。申请执行人焦永康,男。法定代表人焦五奎,男,系焦永康之父。被执行人李广明,男。申请执行人焦五奎、焦永康与被执行人李广明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五奎、焦永康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广明一次性给付剩余医疗等费用4975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加倍支付。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广明向本院交来2000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本院查明,李广明属困难群体,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广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领取2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剩余29752.8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执行。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2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任秀丽代理审判员 王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