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少栋与张方超借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栋,张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栋,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张力,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系张少栋之父。被执行人张方超,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张少栋与张方超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7500元,承担迟延履行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37.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张少栋与张方超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支付4100元,2016年11月1日前支付3500元,其余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自觉履行完毕,并缴纳了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丹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