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元宝山镇松木头沟村民委员会与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松木头沟村民委员会,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松木头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定代表人李国玉,主任被执行人魏平,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松木头沟村。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松木头沟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松木头沟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平与其妻贾翠霞共同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润泰家的房产的房屋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魏平与其妻贾翠霞共同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润泰家园的房产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