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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永利名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永利名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杨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恢53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桑园镇钱塘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杜白恩,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永利名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法定代表人秦士亮,经理。被执行人:杨立军,男,1964年3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永利名供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杨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昌民初字第187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恢5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自华审 判 员  丁 飞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