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14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祺伟与陈坚、叶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祺伟,陈坚,叶圆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463号之三原告许祺伟,男,汉族,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1251。被告陈坚,男,汉族,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8054。被告叶圆香,女,汉族,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3526。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祺伟诉被告陈坚、叶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由其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和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许祺伟负担。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沛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