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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0181民初5764号董晓兰与董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兰,董桂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5764号原告董晓兰,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桂元,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晓兰与被告董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晓兰和被告董桂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因工程周转的需要,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借款30万元作为工程资金周转。双方约定了月息2分,借款到期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现被告的工程款未能如期结算,该笔借款至今未归。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因做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3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本人董桂元身份证号43018119740524331今借到董晓兰身份证号430181197005233344现金300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月利2分双方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本、息2分,本金和利息一起归还董桂元2014年7月18日借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向被告转账的凭证,已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至今为止,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出具借条之日起即2014年7月18日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桂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董晓兰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董桂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利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任其分期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