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剧院北楼。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