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程月与郭丹青、余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程月,郭丹青,余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陈程月,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丹青,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余亭,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程月和被执行人郭丹青、余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正着手处置被执行人郭丹青名下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