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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胡丰林、代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丰林,代美玲,张丰森,滕瑞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丰林(曾用名张丰林)。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美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丰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瑞芝。二被上诉人共同��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丰林、上诉人代美玲因与被上诉人张丰森、被上诉人滕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二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二上诉人签收后,在指定的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二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丰林、上诉人代美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胡丰林、上诉人代美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代理审判员  阚红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