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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督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凤林、汪建祥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凤林,汪建祥,潘小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598号申请人:沈凤林,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汪建祥,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潘小英,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沈凤林与被申请人汪建祥、潘小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8日发出(2016)浙0109民督59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汪建祥、潘小英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汪建祥收到支付令后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提出有效书面异议,并提供初步证据,应当依法终结督促程序,本案可以转入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本院(2016)浙0109民督59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