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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费盛清与被执行人陈宝珠、南京瑞森林木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盛清,陈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费盛清,男,1966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宝珠,男,1956年9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费盛清与被执行人陈宝珠、南京瑞森林木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元并及利息(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两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陈宝珠长期在外,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南京瑞森林木发展有限公司已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子峰也无法查找。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属申请人应承担的风险。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其财产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第11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