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墨侠与赵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墨侠,赵红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44号申请人:刘墨侠,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赵红光,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刘墨侠诉被申请人赵红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红光驾驶的车牌号为鲁P×××××的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缴纳了一定的保证金,杨士安以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红光驾驶的车牌号为鲁P×××××的小型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申请人刘墨侠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