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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云建与刘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建,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建,女,生于1985年8月3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刘洪,男,生于1981年1月2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张云建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刘洪应当偿还张云建借款205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刘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艾 寅审判员 李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