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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淄博汇泰塑胶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汇泰塑胶有限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财保32号申请人:淄博汇泰塑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被申请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淄博汇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113913.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汇泰塑胶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6年10月24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汇泰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13913.3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汇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