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吉、陈成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吉,陈成刚,陈金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061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负责人褚玉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信,该行职工。被告陈玉吉,居民。被告陈成刚,居民。被告陈金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吉、陈成刚、陈金刚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炳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