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春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884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春梅,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卢岭镇健康西路院西小区*栋**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计2383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丝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