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2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陆洪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洪,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2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陆洪,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站北路6号标准厂房CI。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提取了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9901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