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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钱武永与张建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武永,张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284号申请执行人:钱武永。被执行人:张建元。申请执行人钱武永与被执行人张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700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元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且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