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委会院内。被执行人:王XX,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土地有地上物正在另案诉讼中,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