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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浦林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逸路XXX号中区。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董事长。申请人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XXXXXXX.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起执行案件,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31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