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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罗文辉、赵德云申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执行的白某某、朱某某、白某某、白某某、李某某与唐某某、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某某、何某某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坐落在衡阳市石鼓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剑星审判员  凌 波审判员  邱翼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媇校对责任人:肖剑星 打印责任人:杨 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