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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2民督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与黄金丽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黄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2民督536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城新河路6号。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黄金丽,1992年5月30日出生,住址: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金丽给付尚欠的话费100.49元及违约金87.03元共187.52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本院受理后认为,因无法向黄金丽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5222民督536号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林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