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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培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培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357号罪犯张培敬,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胶刑初字第874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培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1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培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培敬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培敬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培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培敬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